聲明回應三立新聞網與鏡週刊的不實指控(點此閱讀)

方向相近都市微森林

都市林自治條例

市府早 23 年 4 個月

市府措施起始沈伯洋政見發表

沈伯洋政見附帶的依據

AI 判定緣由判定為「方向相近」,因為市府與政見都以自治條例規範樹木。政見多出的是範圍更廣的都市林專法,主張它能讓跨局處協調不再各自為政、養護經費變成長期維護;要證明現行條例不足、必須靠新法處理,還需要對照現行條例的缺口或執行問題,目前政見頁與簡報有綠覆率 18% 與 3-30-300 的全案目標,但沒有說明條例與這些目標的關係。

需求數據
部分引用林試所 2021 年資料,台北市綠覆率約 18%,並以「管理權責分散」說明現況,未對照現行樹保條例的缺口
經費
部分同項改革提出維運基金「10 億元基金規模、年營運 5 億元」,未說明與條例的關係
時程
部分第一階段完成條例草案,未標示年份
成效論證
部分主張都市林治理問題來自「管理權責分散」、採購受最低標牽制,並引用林試所 2021 年綠覆率約 18%,未附權責分散造成問題的案例或分析;全案長期目標為樹木覆蓋率 20%、綠覆率 30%,條例本身的預期效益只寫跨局處協調「不再各自為政」
條文內容
部分列出委員會、維運基金、「先有根域,才准種樹」、樹蔭覆蓋納入修剪驗收等方向,未提出草案條文
與現行法規關係
未附未說明與《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》如何分工或整併

只看政見本身是否附上這些資訊,不評價內容好壞;2026 年 10 月 30 日查閱。

政策島:都市微森林(另開視窗)政策島 記者會簡報(2026/08/26)(另開視窗)

時間經過

  1. 2003 年 4 月 18 日市府

    樹保自治條例制定

    臺北市政府制定公布《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》全文 15 條。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另開視窗)

  2. 2025 年 12 月 30 日市府

    樹保自治條例修正

    修正第 2、3、7、9 條並增訂第 3-1 條,新增三個工作天內會勘與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。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另開視窗)

  3. 2026 年 6 月 30 日市府

    修正條文施行

    2025 年修正條文依規定於公布後六個月施行。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(另開視窗)

  4. 2026 年 8 月 26 日政策島

    政策島提都市林自治條例

    「政策島發表都市微森林政策,主張制定台北都市林自治條例。」TVBS(2026/08/26)(另開視窗)政策島政策頁(另開視窗)

差異

兩者都以自治條例規範台北的樹木保護與管理:市府已有《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》,2003 年制定,規範受保護樹木的認定、砍伐移植許可與開發案保護計畫審查,2025/12 修正新增三個工作天內會勘與暫定受保護樹木機制,另有《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》管修剪方式;政見同樣以自治條例作為都市林治理的法律基礎。差別在範圍:現行條例以受保護樹木為主,政見要另立涵蓋種植根域、修剪驗收與跨局處治理的都市林專法。列為「方向相近」,不代表市府已有都市林自治條例。

AI 評析

制定都市林自治條例之前,要先回答哪些問題必須靠新條例解決,哪些是現有規範沒有落實。台北已有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與修剪規範,若新法只重複保護原則,現場人員仍可能不知道道路施工、根系生長與行人通行衝突時該怎麼辦。

新法的實質價值,應是補上樹木從種下到長大的管理缺口。受保護老樹與一般路樹的需求不同,前者重在避免損害,後者還需要足夠土壤、澆灌與長期照顧。應清楚指出新增義務落在哪些機關,以及工程設計何時必須先為樹保留空間。

「先有根域,才准種樹」有方向,但還要能在現場判斷。若地下管線已滿,不能只是禁止種樹,也要比較調整管線、換種植位置或改用其他遮蔭方式。否則缺乏樹蔭的街道,可能因最難施工而一直被往後排。

把樹蔭納入修剪驗收,也須兼顧健康與安全。可要求作業前後留下可比較的紀錄,說明為何修、保留多少遮蔭,以及如何追蹤恢復情況。法律是否有效,要看錯誤種植與過度修剪能否減少,不能只看條文是否通過。

政策島 政見來源(另開視窗)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:臺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條文(2025/12/30 修正)(另開視窗)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:臺北市樹木修剪作業規範(另開視窗)

看全部 94 項的時間軸

資料更新 2026 年 10 月 30 日・支持者自主製作・非官方網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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